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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操作指南 首先我们提供一份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这里的流程可以根 excerpt …
机动车安检操作指南
首先我们提供一份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这里的流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做适当调整。
此外还需注意两点:
① 送检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需处理完毕
② 对于挂车,部分地区要求提供车船使用税的完税证明
这些是我们安检机构的预检工作,更需要我们安检机构大力宣传普及这些知识,让车主了解车辆送检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避免多跑冤枉路。
好,预检通过后,我们正式开安检——
1、联网查询
利用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等联网信息系统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是否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送检机动车状态是否异常、是否有因安全缺陷召回等情形,并按GB389006.1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6.1
6.1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2、车辆唯一性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视检查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形(对国产机动车)是否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目视检查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外形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确定车辆的唯一性。
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项目一:号牌号码和分类
目视检查。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是否一致。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时,清晰显示前号牌(摩托车产品除外),在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时清晰显示后号牌。
项目二:车辆品牌和型号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是否一致。
项目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目视检查。
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注册登记安 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使用检验PDA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 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 PDA 由近及远(从只有车辆识别代号逐步显示整辆车进而展示车辆前部区域)拍摄车辆识别代号视频,视频应能清晰(达到高清)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
有条件时使用 VIN 码信息读取仪器采集、比对车载 ECU 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有疑问(检查中质疑存在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情形)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
车辆识别代号拍照要求为能清晰显示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无法清晰拍摄的机动车,允许拍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作为车辆的身份重要标识,检验机构应该高度重视此项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掌握车辆识别代号相关知识,熟悉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字体等特征,快速识别 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垫片、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现象, 有疑问的,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进 一步检查核实。
(2)根据GB 389007.3 的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 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对于检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的,按照GB 389007.2.3“异常情形处置”执行。
(4)对于检验时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表面严重锈蚀等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 申请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检验机构拍照留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7.2.3、 7.3
7.2.3异常情形处置
7.2.3.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2.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7.2.3.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7.2.3.1的规定处理。
7.3 资料存档
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
项目四: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因发动机覆盖件不易拆卸或由于发动机安装于车辆后 发动机打刻的发动机号从车辆上部观察不到),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 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除挂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拍照时,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发现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项目五: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与《公告》是否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是否一致。
车辆左前方斜视 45°、车辆右后方斜视 45°拍照时能清晰显示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注意事项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作为车辆的身份重要标识,检验机构应该高度重视此项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掌握车辆识别代号相关知识,熟悉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字体等特征,快速识别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垫片、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现象,有疑问的,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进一步检查核实。
(2)根据GB398007.3 的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对于检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的,按照GB39800 7.2.3“异常情形处置”执行。
(4)对于检验时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表面严重锈蚀等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检验机构拍照留存。
(5)GA 1186—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表 C.3 中发动机号码拍照的要求为: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车辆能清晰显示发动机编号或柔性标签。本标准中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特征参数的检查包括:外廓尺寸、轴距、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栏板高度、悬架、客车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货厢/罐体情况等,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GB38900附录B。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外廓尺寸数值为基准检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在外廓尺寸测量时拍摄的照片,一张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前部照片并且显示车辆的前号牌号码,另一张侧面照片能看清车辆侧面轮廓。视频应能清晰的观察到检测全过程。
项目二: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
项目三: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或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是否符合GB7258—2017、《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机动车的座椅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7、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检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是否有改装情形。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
注意事项: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且核定乘员数大于 56 人及以上的客车,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等。根据 GB 7258—2017 的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 人。
项目四: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对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测量。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栏板(含盖)高度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栏板(含盖)高度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的规定。
项目五:悬架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进行的规定,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信息的规定,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悬架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六:客车出口
目视检查。目测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例如: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应急控制器附近是否标有清晰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其洞口是否可接纳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检验机构应重视客车出口的检查,必要时可开启检验。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七: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视检查。
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 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八:货厢/罐体
目视检查。
目测货厢/罐体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点查看是否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
货厢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罐体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4、车辆外观检查
车辆外观检查主要采用目视和操作的检查方法,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如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等)、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对客车、货车,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包含车体周正要求、车外顶行李架长度、安全架要求)等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直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
重点检查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玻璃、车体周正、车身外部尖锐凸起物、车身锈蚀破损、车身标识广告等。
根据具体车型检查货厢固定、危险品罐车倾覆保护装置、车外顶行李架、广角后视镜、补盲后视镜、前下视镜、教练车辅助后视镜、载货部分违规的可伸缩结构、载货部分违规设置乘客座椅、固定集装箱箱体锁止机构、自行加装部件、三轮汽车及摩托车车身外观等。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还需重点检查商标或厂标、货厢安全架、厢式货车与货箱车窗设置、倾覆保护装置、前后保险杠、正三轮摩托车转向系、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等。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目视检查。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具体数值。
重点检查货车总质量喷涂、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喷涂、牵引车准牵总质量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罐车喷涂的货物种类、容积;放大号喷涂、客车座位数喷涂、教练车喷涂、燃料汽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喷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车身颜色及标志灯具;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等;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还需重点检查车辆标牌等。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三: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宜由两名检验员配合进行或由驾驶员配合一名检验员进行。重点检查前照灯、前位灯、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侧反射器、灯具异常闪烁、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遮挡、喇叭、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布置情况。
喇叭应能有效发声。
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目视检查后位灯、后转向灯、制动灯的透光面积偏小时,使用80mm(如属非圆形的使用40mm)直径圆检查透光面积。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GB4785的规定。
项目四:轮胎
目视检查 目测、操作(施加外部压力的方式)检查胎压不正常时,使用轮胎气压表测量胎压值。检查轮胎花纹深度时,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其余轮胎以及其他车型的轮胎检验时,目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的,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自动测量装置。
重点检查同轴两侧轮胎型号、规格和花纹的一致性、轮胎螺栓、轮胎规格、胎面胎壁、轮胎花纹深度;备胎标识。
对于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检查是否使用翻新轮胎情况;其它机动车转向轮是否使用翻新轮胎情况;
检验时,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检查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是否安装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当轮胎爆胎失压后,轮胎不会同轮辋脱落分离,使得轮辋与路面间,始终保持有效橡胶层,仍然能满足车辆转弯与制动的要求,具体可分为机械式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和其它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国家标准GB/T38796—2020《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20年6月2日发布,自2021年6月1日实施。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轮胎规格拍照”的要求。
项目五:号牌/号牌板(架)
目视检查 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的距离)。
重点检查号牌是否缺失,号牌字符、颜色、安装情况;号牌表面是否缺陷、损伤;号牌架是否安装、违规使用可翻转、可拆卸号牌架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号牌视认的加装改装;固封装置、号牌板(架)。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还需重点检查号牌板(架)上安装孔数量、安装孔能否保证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安装在车辆上等。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六:加装/改装灯具
目视检查。重点检查加装/改装外部照明灯具、信号装置情形;加装后射灯情况。
5、安全装置检查
安全装置检查主要采用目视和操作的检查方法。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汽车安全带
重点检查安全带的锁扣锁止有效性和安全带的自动伸缩性,以确保其功能有效;查看汽车安全带的损坏情形、校车学生座位安装情况、坐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情形、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情形。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
项目二: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重点检查三角警告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停车楔的配备情况, 三角警告牌是否为同心的等腰三角形。
项目三:灭火器
点检查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旅居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情况;检查对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客车,若仅为一个灭火器时,是否设置在驾驶人附近,若有多个灭火器时,是否在客厢内按客厢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并且是否有一个靠近驾驶人座椅。
检查对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客车,是否符合GB34655—2017表1的规定;专用校车的驾驶人附近是否配备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是否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
检查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旅居车是否配备灭火器。
检查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驾驶室内是否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配备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
查看灭火器欠压、失效情况。
项目四:行驶记录装置
重点检查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校车、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配备行驶记录装置情况;检查卧铺客车、专用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装备车内外录像监控情况;查看行驶记录装置显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记录功能(包括行驶状态记录、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日志记录等)。
项目五:车身反光标识
目视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逆反射性能测试仪测试逆反射系数。
查看车身反光标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破损情况等。
项目六:车辆尾部标志板
目视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逆反射性能测试仪测试逆反射系数。
重点检查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是否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项目七:侧、后、前下部防护
目测防护装置安装离地高度不够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
重点检查防护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安装是否牢固、构件有无变形等情况;检查罐体管路、封头是否超出防护装置情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通过智能检验终端(PDA)等查看《公告》信息,实车比对防护装置外观、结构、尺寸、安装要求与《公告》的符合性。
项目八:应急锤
确认每个应急锤安装座处的应急锤是否齐全。
项目九:急救箱
检查校车是否配备急救箱,药品配备是否满足日常需。
项目十: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资料。
检查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是否具有超速报警功能(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检查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客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检查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检查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是否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检查时确认凭证资料是否能证实车辆具有限速装置、超速报警功能或实车查看;确认凭证资料上是否有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00km/h(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60km/h)的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信息。
项目十一:防抱制动装置
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或EBS指示灯。对于半挂车,需要实车连接牵引。打开点火开关,踩踏制动踏板,检查制动器是否有电磁阀通断的声音。
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货车、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面包车、其他乘用车和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安装防抱死装置情况,查看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
项目十二:辅助制动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等凭证资料并操作驾驶室(区)内操纵开关,无操纵开关或有疑问时检查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是否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是否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项目十三:盘式制动器
查看是否配备了盘式制动器。
检查车型为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的前轮;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的前轮;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前轮;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
项目十四: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检查车型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以下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均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项目十五:紧急切断装置
重点检查运送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
对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检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时紧急切断阀是否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否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项目十六: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重点检查以下车辆安装发动机舱灭火装置情况。
a)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专用校车除外);
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窗玻璃之后的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且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客车;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除了a)、b)、c)规定客车外的其他客车。
项目十七: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
重点检查2013年3月1日起出厂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安装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情况。
项目十八:副制动踏板
分别踩下主、副制动踏板,判断主、副制动踏板工作是否正常。
检查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自学用车安装副制动踏板情况。
项目十九: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检查校车外观标识及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牌配备情况。
项目二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标志情形、爆炸品车及剧毒化学品车橙色反光带、标示牌情况;检查标志灯正面是否为等腰三角形状,标志牌的形状是否为菱形;检查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是否与车辆类型相适应。
项目二十一:驾驶区隔离设施
检查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2020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的隔离设施。
检查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是否安装隔离装置。
检查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封闭式货车,是否采用板式隔离装置。
项目二十二: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初次加装后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比对加装合格证明;已经加装后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比对机动车行驶证副页。
注意事项:
(1)安全装置检查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环节,各检验机构要注重加强检验员对车辆安全装置知识的培训,熟悉安全装置的工作原理。但是,考虑到检验机构场地和设备的限制,安全装置检查主要是以目视检查和操作检查为主。
(2)关于车身反光标识的检查方法中要求“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的要求。
(3)对于采用仪器设备检验时,应采用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开展制动等项目的检验,重点检查加装的操纵辅助装置与其它部件是否存在干涉现象。
6、底盘动态检查
底盘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制动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重点检查正常行驶时车轮有无阻滞、抱死现象、制动响应是否迟滞、制动时方向盘有无抖动、制动时有无跑偏现象。
项目二:转向、传动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转向系统重点检查方向盘转向是否沉重,方向盘间隙是否过大;对于方向把式的三轮汽车、摩托车检查转向是否沉重。传动系统重点检查换挡是否正常、变速器倒挡能否锁止、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离合器有无打滑现象、离合器分离是否彻底。
项目三: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重点检查车速表指示是否随车速变化、指示器有无异常或报警(如车辆正常运转时安全带状态的指示灯,按照车型不同,灯会亮起数秒进行提示,或者直到系好安全带才熄灭,有的车还会有声音提示)。
注意事项
(1)底盘动态检验是检验员“主观判断”车辆是否具有安全隐患的过程,是最能直接反映检验员“知识储备”的检验环节。
在具体的检验实践中,许多检验机构的检验员未充分重视,甚至“走过场”,也未能给予机动车所有人或送检人合理的解释,这种现象应予以杜绝。当前,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或送检人对检验制度的不理解,甚至反感,一种主要原因主要是“检验无用论”,认为检验过程无法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完全是“形式主义”。从国内外的检验发展看,各检验机构要重视“检验师”、“检验专家”的培养,通过“检验大比武”等方式,逐步培养检验员通过“一脚油门、一脚制动、一把方向”等方式,掌握车辆制动、转向、传动、仪表和指示器等方面的基本性能,切实发挥底盘动态检验项目的作用。
(2)由于制动项目需要车辆以不低于 20km/h 的速度正直行驶,转向、传动需要行驶 20m 以上,所以检验机构应根据车辆类型设置足够的底盘动态检验区以满足安全测试要求。
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对不具备地沟条件的,可采用其他能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检查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转向系部件
将被检车辆停放到地沟上,拉紧驻车制动;整个车身均处于地沟的检测范围,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转向轮停放在底盘间隙仪上,双轴向轴车辆每个轴依次检测,关闭发动机,检验员在地沟工位操纵底盘间隙仪滑板开关,使转向轮随滑板产生方向位移,并借助强光手电和专用手锤等工具对转向机构各部件的进行目视检查。
发动机运转,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助力装置的工作状况,同时检查助力泵、储液罐的密封状况。
重点检查转向节、臂、横直拉杆、平衡杆、转向器摇臂和球销总成是否存在松动、变形、开裂、损伤以及拼焊和严重磨损等情况,转向过程中是由有干涉或摩擦现象。
检查时,检验员和引车员配合,引车员按照检验员给出的命令进行“启动发动机”、“关闭发动机”、“转动方向盘”等操作。
项目二:传动系部件
检验员在地沟内目视检查,使用强光手电和专用手锤等工具,采用晃动传动轴、敲击等方式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变速器、传动轴等部件的连接情况;传动轴、万向节、中间轴承、支架、变速器等是否出现裂损、松旷和漏油现象。
项目三:行驶系部件
采用目视结合强光手电照射和手锤敲击的方式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车架是否存在纵梁、横梁变形、损伤情况;铆钉、螺栓的完整或松动情况;车架纵梁、横梁的损伤、变形情况;车架纵梁、横梁铆钉螺栓的缺失、松动情况;钢板吊耳、销、中心螺栓、U形螺栓的松旷情况;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松旷情况;减振器漏油情况;空气悬架的控制管路和空气弹簧是否存在漏气,空气弹簧是否有可视的裂损情况。
项目四:制动系部件
采用目视结合强光手电照射和手锤敲击的方式进行检查。
采用液压制动的车辆,检查制动主缸、轮缸及制动管路有无液体渗漏;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达到额定气压后关闭发动机,检验员给引车员发出“踩制动踏板”的指令,引车员踩下制动踏板,检验员在地沟检查所有车轮的制动气室制动管路有无漏气声。
重点检查制动系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情况、从制动系统获取气源作为加装装置动力源情况;制动主缸、轮缸、管路等是否出现漏气、漏油情况;制动软管的是否老化情况;制动系管路固定情况、是否与其他部件的存在摩擦情况。
项目五:其它部件
采用目视结合强光手电照射和手锤敲击的方式进行检查。
启动发动机,查看发动机运转状态下是否固定牢靠。
重点检查发动机是否可靠固定;排气管是否漏气,排气管口是否指向车身右侧和正下方,客车的排气管口是否伸出车身外蒙皮;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是否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是否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接地;电器导线是否捆扎成束、固定,是否存在破损情况;燃料箱是否固定、是否存在漏油情况,燃料管路是否存在老化及与其他部件碰擦现象;承载式车身底部是否完整性;轮胎内侧是否存在磨损、割伤、腐蚀情况;是否存在其它影响车身强度的变形和破损情况。
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方便车辆检验,特别是私家车的检验,结合国外利用4S店、修理厂、加油站等场所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做法,考虑到受场地条件的限制,标准提出了允许使用“其他能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例如采用举升装置检查车辆底盘部件等。但是,关于检验机构具体的场所环境要求、设备设施要求、人员要求等,应继续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资质认定条件执行。
(2)检查时,车辆底盘检验员在车内检验员(引车员)转动方向盘配合下,借助照明设备,使用专用手锤敲击和(必要时)勾动杆件目视检查。
(3)根据GB21861—2014的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检查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本标准基本延续了GB21861—2014的要求,具体调整为: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检查时必须使用底盘间隙仪。
(4)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可进一步核查是否安装盘式制动器(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车辆)、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8、仪器设备检查
目前,开展仪器设备检验的有关产品标准和计量规范如下:
类型一: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
GB/T 13564—2005《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
JJG 906-2015《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
类型二: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GB/T 28529—2012《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JJG 1020—201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类型三: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GB/T 28945—2012《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JJF 1168—2007《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
类型四:前照灯检测仪
JT/T 508—2015《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JJG 745—2016《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
类型五:侧滑检验台
JT/T 507—2004《汽车侧滑检验台》;
JJG 908—2009《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
类型六:汽车轴(轮)重仪
JT/T 1279—2019《机动车检测用轴(轮)重仪》;
JJG 1014—2019《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 。
类型七:地磅
GB/T 7723—2017《固定式电子衡器》;
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
类型八: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
GA/T 1402—2017《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
JJF 1749—2019《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校准规范》 。
注意事项
根据GB38900表1、表2的规定,需要开展加载制动性能检验的车型和车轴包括:
(1)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单车测试时,除第一轴和最后一轴外,其余各轴需要加载检验;
(2)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作为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测试时,除第一轴外,牵引车的其余各轴均需要加载检验;
(3)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除最后一轴外,其余各轴均需要加载检验。
(4)上述车型中,属于采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5)对于旅居挂车等新型的车型,各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检验员的培训,确保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制动性能检验;对于确实属结构原理的问题无法开展台式检验的,应允许开展路试制动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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