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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操作指南 首先我们提供一份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cerpt …
机动车安检操作指南
首先我们提供一份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这里的流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做适当调整。
从流程图我们得知,机动车安检从车辆预检开始,预检的内容有哪些呢?
此外还需注意两点:
① 送检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需处理完毕
② 对于挂车,部分地区要求提供车船使用税的完税证明
这些是我们安检机构的预检工作,更需要我们安检机构大力宣传普及这些知识,让车主了解车辆送检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避免多跑冤枉路。
好,预检通过后,我们正式开安检——
1、联网查询
利用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等联网信息系统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是否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送检机动车状态是否异常、是否有因安全缺陷召回等情形,并按GB389006.1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6.1
6.1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2、车辆唯一性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视检查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形(对国产机动车)是否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目视检查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外形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项目一:号牌号码和分类
目视检查。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是否一致。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时,清晰显示前号牌(摩托车产品除外),在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时清晰显示后号牌。
项目二:车辆品牌和型号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是否一致。
项目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目视检查。
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注册登记安 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使用检验PDA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 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 PDA 由近及远(从只有车辆识别代号逐步显示整辆车进而展示车辆前部区域)拍摄车辆识别代号视频,视频应能清晰(达到高清)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
有条件时使用 VIN 码信息读取仪器采集、比对车载 ECU 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有疑问(检查中质疑存在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情形)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
车辆识别代号拍照要求为能清晰显示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无法清晰拍摄的机动车,允许拍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作为车辆的身份重要标识,检验机构应该高度重视此项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掌握车辆识别代号相关知识,熟悉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字体等特征,快速识别 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垫片、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现象, 有疑问的,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进 一步检查核实。
(2)根据GB 389007.3 的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 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对于检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的,按照GB 389007.2.3“异常情形处置”执行。
(4)对于检验时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表面严重锈蚀等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 申请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检验机构拍照留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7.2.3、 7.3
7.2.3异常情形处置
7.2.3.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2.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7.2.3.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7.2.3.1的规定处理。
7.3 资料存档
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
项目四: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因发动机覆盖件不易拆卸或由于发动机安装于车辆后 发动机打刻的发动机号从车辆上部观察不到),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 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除挂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拍照时,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发现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项目五: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与《公告》是否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是否一致。
车辆左前方斜视 45°、车辆右后方斜视 45°拍照时能清晰显示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注意事项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作为车辆的身份重要标识,检验机构应该高度重视此项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掌握车辆识别代号相关知识,熟悉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字体等特征,快速识别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垫片、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现象,有疑问的,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进一步检查核实。
(2)根据GB398007.3 的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对于检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的,按照GB39800 7.2.3“异常情形处置”执行。
(4)对于检验时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表面严重锈蚀等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检验机构拍照留存。
(5)GA 1186—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表 C.3 中发动机号码拍照的要求为: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车辆能清晰显示发动机编号或柔性标签。本标准中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特征参数的检查包括:外廓尺寸、轴距、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栏板高度、悬架、客车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货厢/罐体情况等,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GB38900附录B。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外廓尺寸数值为基准检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在外廓尺寸测量时拍摄的照片,一张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前部照片并且显示车辆的前号牌号码,另一张侧面照片能看清车辆侧面轮廓。视频应能清晰的观察到检测全过程。
项目二: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
项目三: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或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是否符合GB7258—2017、《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机动车的座椅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7、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检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是否有改装情形。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
注意事项: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且核定乘员数大于 56 人及以上的客车,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等。根据 GB 7258—2017 的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 人。
项目四: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对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测量。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栏板(含盖)高度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栏板(含盖)高度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的规定。
项目五:悬架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进行的规定,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信息的规定,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悬架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六:客车出口
目视检查。目测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例如: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应急控制器附近是否标有清晰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其洞口是否可接纳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检验机构应重视客车出口的检查,必要时可开启检验。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七: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视检查。
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 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八:货厢/罐体
目视检查。
目测货厢/罐体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点查看是否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
货厢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罐体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4、车辆外观检查
车辆外观检查主要采用目视和操作的检查方法,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如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等)、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对客车、货车,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包含车体周正要求、车外顶行李架长度、安全架要求)等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直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
重点检查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玻璃、车体周正、车身外部尖锐凸起物、车身锈蚀破损、车身标识广告等。
根据具体车型检查货厢固定、危险品罐车倾覆保护装置、车外顶行李架、广角后视镜、补盲后视镜、前下视镜、教练车辅助后视镜、载货部分违规的可伸缩结构、载货部分违规设置乘客座椅、固定集装箱箱体锁止机构、自行加装部件、三轮汽车及摩托车车身外观等。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还需重点检查商标或厂标、货厢安全架、厢式货车与货箱车窗设置、倾覆保护装置、前后保险杠、正三轮摩托车转向系、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等。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此外还需注意两点:
① 送检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需处理完毕
② 对于挂车,部分地区要求提供车船使用税的完税证明
这些是我们安检机构的预检工作,更需要我们安检机构大力宣传普及这些知识,让车主了解车辆送检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避免多跑冤枉路。
好,预检通过后,我们正式开安检——
1、联网查询
利用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等联网信息系统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是否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送检机动车状态是否异常、是否有因安全缺陷召回等情形,并按GB389006.1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6.1
6.1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2、车辆唯一性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视检查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形(对国产机动车)是否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目视检查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外形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项目一:号牌号码和分类
目视检查。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是否一致。
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时,清晰显示前号牌(摩托车产品除外),在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时清晰显示后号牌。
项目二:车辆品牌和型号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是否一致。
项目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目视检查。
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注册登记安 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使用检验PDA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 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 PDA 由近及远(从只有车辆识别代号逐步显示整辆车进而展示车辆前部区域)拍摄车辆识别代号视频,视频应能清晰(达到高清)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
有条件时使用 VIN 码信息读取仪器采集、比对车载 ECU 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有疑问(检查中质疑存在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情形)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
车辆识别代号拍照要求为能清晰显示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无法清晰拍摄的机动车,允许拍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作为车辆的身份重要标识,检验机构应该高度重视此项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掌握车辆识别代号相关知识,熟悉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字体等特征,快速识别 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垫片、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现象, 有疑问的,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进 一步检查核实。
(2)根据GB 389007.3 的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 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对于检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的,按照GB 389007.2.3“异常情形处置”执行。
(4)对于检验时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表面严重锈蚀等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 申请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检验机构拍照留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7.2.3、 7.3
7.2.3异常情形处置
7.2.3.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2.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7.2.3.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7.2.3.1的规定处理。
7.3 资料存档
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
项目四: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因发动机覆盖件不易拆卸或由于发动机安装于车辆后 发动机打刻的发动机号从车辆上部观察不到),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 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除挂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拍照时,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发现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项目五: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与《公告》是否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是否一致。
车辆左前方斜视 45°、车辆右后方斜视 45°拍照时能清晰显示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注意事项
(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作为车辆的身份重要标识,检验机构应该高度重视此项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掌握车辆识别代号相关知识,熟悉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字体等特征,快速识别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垫片、擅自重新打刻等异常现象,有疑问的,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进一步检查核实。
(2)根据GB398007.3 的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对于检验时发现车辆识别代号“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的,按照GB39800 7.2.3“异常情形处置”执行。
(4)对于检验时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表面严重锈蚀等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检验机构拍照留存。
(5)GA 1186—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表 C.3 中发动机号码拍照的要求为: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车辆能清晰显示发动机编号或柔性标签。本标准中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特征参数的检查包括:外廓尺寸、轴距、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栏板高度、悬架、客车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货厢/罐体情况等,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GB38900附录B。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外廓尺寸数值为基准检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在外廓尺寸测量时拍摄的照片,一张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前部照片并且显示车辆的前号牌号码,另一张侧面照片能看清车辆侧面轮廓。视频应能清晰的观察到检测全过程。
项目二: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
项目三: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或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是否符合GB7258—2017、《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规定;机动车的座椅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7、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检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是否有改装情形。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
注意事项: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且核定乘员数大于 56 人及以上的客车,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等。根据 GB 7258—2017 的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 人。
项目四: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对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测量。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栏板(含盖)高度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的规定。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栏板(含盖)高度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的规定。
项目五:悬架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是否符合《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进行的规定,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查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是否符合机动车登记信息的规定,重点检查有无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悬架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六:客车出口
目视检查。目测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例如: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应急控制器附近是否标有清晰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其洞口是否可接纳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检验机构应重视客车出口的检查,必要时可开启检验。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七: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视检查。
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 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
项目八:货厢/罐体
目视检查。
目测货厢/罐体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点查看是否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
货厢照片应符合“车厢内部拍照”的具体要求。罐体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4、车辆外观检查
车辆外观检查主要采用目视和操作的检查方法,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如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等)、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各项目具体检验方法如下:
项目一: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对客车、货车,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包含车体周正要求、车外顶行李架长度、安全架要求)等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直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
重点检查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玻璃、车体周正、车身外部尖锐凸起物、车身锈蚀破损、车身标识广告等。
根据具体车型检查货厢固定、危险品罐车倾覆保护装置、车外顶行李架、广角后视镜、补盲后视镜、前下视镜、教练车辅助后视镜、载货部分违规的可伸缩结构、载货部分违规设置乘客座椅、固定集装箱箱体锁止机构、自行加装部件、三轮汽车及摩托车车身外观等。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还需重点检查商标或厂标、货厢安全架、厢式货车与货箱车窗设置、倾覆保护装置、前后保险杠、正三轮摩托车转向系、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等。
此项目照片应符合“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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